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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买房可全家落户,首套房的认定只看购房所在区住房情况

聚焦    来源:中国网   发布时间:2024-05-16 10:26    阅读量:5988      

5月15日,安徽省合肥市发布《合肥市关于进一步调整优化房地产政策措施的通知》,涉及购房补贴、“卖旧买新”公积金贷款额度等10项措施。

实施购房补贴:单套补贴金额不超过10万元

合肥市将实施购房补贴。2024年5月15日起至2025年5月14日,凡在本市新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购房人,给予总房价1%的购房补贴;二孩及以上的本市户籍家庭新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给予总房价1.5%的购房补贴;新市民、进城农民、城市公共服务人员新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给予总房价2%的购房补贴;新购买新建车位(库)的购置人,给予车位(库)总价款3%的购置补贴;对售出自有住房并在1年内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购房人,或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后1年内售出原自有住房的购房人,给予新建商品住房总房价2%的购房补贴。

文件明确,以上补贴标准,单套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上述补贴政策按就高不重复享受原则,由新建商品房所在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具体落实。各属地结合辖区实际出台配套细则和认定标准,鼓励有条件的区域进一步提高补贴标准。购房时,可同步发放家居家电消费券、汽车消费券、加油充电消费券、餐饮消费券、超市百货消费券等。鼓励房企加大优惠力度让利购房群众。

促进二手房流通:房屋互换价格相等的,契税计税依据为零

文件要求促进二手房市场流通。

全面实施房源核验,规范房源发布,为每套房源建立专属“身份标识”。优化资金托管,保障交易安全。深入推进带押过户,降低交易成本和风险。按新购住房金额占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比例退还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发挥二手住房互换平台作用。对房屋互换价格相等的,互换双方契税计税依据为零;互换价格不相等的,以其差额为契税计税依据,由支付差额的一方缴纳契税。

同时,落实国家换购住房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自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在市场重新购买住房的纳税人,对其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予以退税优惠。其中,新购住房金额大于或等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全部退还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新购住房金额小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按新购住房金额占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比例退还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支持“卖旧买新”,除本“卖旧买新”“买新卖旧”购房补贴外,为进一步加强新房、二手房市场联动,参照其他城市做法,采取市场化“帮卖”与鼓励国企市场化“回购”两种措施。具体而言,指导行业协会探索建立新房与二手房便捷换购通道,帮助购房群众“以旧换新”,引导经纪机构降低居间服务费率;鼓励合房租赁公司等国有企业,根据需要,按照市场化原则,收购有“卖旧买新”需求家庭的二手住房,用于市场化租赁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丰富房票房源超市等。

买房全家落户,房票可跨区使用

文件提出,在本市以合法方式取得商品住宅性质房屋所有权的,本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可以向房屋所在地公安机关申请办理户口迁移。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完成网签备案后,本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可以向房屋所在地公安机关申请办理户口迁移。此举即可理解为“买房全家落户”。

文件显示,合肥市还将优化销售政策。市区商品住房项目不再执行公证摇号公开销售,由企业自主销售。全面取消楼层差价限制,优化价格调整机制。优化调整企业自持商办比例政策。支持竞自持租赁住房整体转让。支持企业购置办公用房,对总部企业在本市新购办公用房的,按照本市支持总部经济发展若干政策的相关规定给予补助,按照每平方米500元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补助。优化车位与住宅同步销售政策、车位增购政策,不再限制业主增购车位数量。

文件提出,推广房票安置。搭建房源超市,支持房票跨区域流通。开发房票系统,规范房票核发、使用、兑付。落实优惠政策,给予购房奖励,保障被征收群众合法权益。

加大改善性住房供给。集中优质教育、医疗等公共配套资源支持重点区域发展。加大立体生态住宅、低密住宅供给。优化控规导则,调整阳台、层高、架空层等管理要求。优化地块容积率计算规则,提高住宅得房率。

加大保障性住房供应力度。坚持以需定建、职住平衡、分类保障,有序推动保障性住房建设,重点保障住房有困难且收入不高的工薪收入群体。保障性住房项目原则上实行现房销售。

优化首套房认定标准:只核查购房所在区县的住房情况

提高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对刚性和改善性需求家庭,夫妻双方正常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最高可贷额度调整为100万元,借款人单方正常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最高可贷额度调整为70万元;多子女家庭购买首套住房,夫妻双方正常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最高可贷额度调整为120万元,借款人单方正常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最高可贷额度调整为84万元。

动态调整新发放首套住房贷款利率。在新建商品住宅销售价格符合新发放首套住房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政策动态调整条件时,及时按程序取消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下限。各金融机构可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结合本机构经营情况、客户风险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每笔贷款的具体利率水平。

优化个人住房贷款首套房认定标准。在本市范围内新购买住房,只核查购房家庭所购房屋所在县区、开发区的住房情况,无住房的,办理个人住房贷款时可按首套住房认定。首套房的认定门槛降低,如,张三家庭在庐阳区有一套住房,但在包河区无住房,其在包河区新购住房时,办理个人住房贷款时可按首套住房认定。至5月15日未发放的住房贷款,参照该政策执行。缴纳契税时首套房标准仍按税务部门认定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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